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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4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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