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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全市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70%,确保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大力开发面向基层的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应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立足基层,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做好省下达我市的35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市级财政再安排200万元开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解决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的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的规模,加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工作力度,在年内实现1389个村(社区)都有一名大学生的目标;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计划,到2011年,每年招募1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到2010年,每年招募300名“特岗教师”充实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服务期满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并计算工龄。从2009年开始,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录招聘比例不得低于80%并给予加分照顾。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做好教育动员和宣传引导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服役满2年的由政府代偿助学贷款,服役满5年以上的返还大学学费。服役期满后可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取消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减去1年的见习期;在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同时享受免费档案托管、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最高到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招用登记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中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等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