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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按规定书写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邮政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依照委托投送合同进行邮件投送。 第十八条 通邮单位的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并在清单上盖章签收。由于收发人员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邮政汇款被冒领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三日内退还邮政企业或者通知邮政企业取回;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在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并对误拆的邮件内容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接受社会对邮政服务的监督,定期收集用户意见,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举报或者投诉邮政企业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铁路、航空、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邮件优先发运。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转运邮件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二条 邮政专用车辆须使用统一的邮政标志。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邮政专用车辆执行公务通过收费道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 (二)违法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杂物; (三)在邮政局及其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周围设摊、堆物,妨碍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识; (五)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六)利用邮政网络进行违法的邮购业务; (七)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车(船)或者扣留、开拆、检查邮件,妨碍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执行通信任务。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邮政用品、仿印邮票图案业务实施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图集)和其他形式邮政编码资料的编印、发行; (四)集邮证卡等有价证卡的制作、发行和销售; (五)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邮政业专营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承办仿印邮票图案业务的印刷单位,必须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审核批准后,方可承办仿印邮票图案业务。 第二十七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施; (三)有具体的管理章程; (四)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申请者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三)市场负责人的任用以及身份证明; (四)具有合法使用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批准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申请者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举办展销活动三十日前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批准文件到展销活动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 第三十一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举办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国家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