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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匿或者损毁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经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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