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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实施以来,为各级国税机关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分析税收收入提供了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消费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以纸制表格形式上报,工作效率低,已不能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总局对信息报送方式改进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调整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送方式
  
  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月报表、季报表(以下简称“月、季报表”)必须在EXCEL制表系统下生成,按照市局统一设计的样表,通过税务系统的NOTES系统,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地址为: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qingdao-n/tax.
  
  二、报送内容
  
   (一)月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月报表(附件1)。报送范围如下:
  
  1、卷烟: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
  
  2、啤酒:年产量(含年设计生产能力)在40000吨以上的啤酒生产企业。
  
  3、黄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黄酒生产企业。
  
  4、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年产量(含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
  
  5、汽车轮胎:青岛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泰东轮胎有限责任、青岛华青轮胎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汽油、柴油:青岛石油化工厂。
  
  7、小汽车:颐中(青岛)运输车辆有限公司。
  
  (二)季报表的报送内容和范围
  
  报送内容详见消费税季报表(附件2)。报送范围为所有消费税纳税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业户)。
  
  (三)由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体制发生变化,致使月报表、季报表报送内容、范围需要调整的,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局批准,予以调整。
  
  三、报送要求
  
  (一)信息指标计量单位:
  
  1、金额单位:元。
  
  2、数量单位:
  
  (1)烟:标准箱;
  
  (2)啤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其他酒、酒精:吨;
  
  (3)汽车轮胎:套;
  
  (4)小汽车、摩托车:辆;
  
  (5)汽油、柴油:吨
  
  (6)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金为kg;镶嵌及其他为件
  
  (7)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忽略可不填报。
  
  (二)报送的时间要求
  
  1、月报表的报送时间:于次月8日前上报。
  
  2、季报表的报送时间:于季末次月20日前上报。
  
  (三)报送其他要求
  
  1、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生产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报送信息资料时,应按不同税目(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要求分别填报,相关成本、费用、应缴消费税等指标,应财务核算口径分摊填报。
  
  2、消费税月报表、季报表所填报资料均为企业本年度累计发生数,不包含往年超、欠和调整情况。如:“应缴消费税”系指企业“应缴税金”科目当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含往年欠税金额)。“销售额”系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报送资料的各项数据不得写分节号;除利润率(可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指标外,其他数据均需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填列整数,不得保留小数。除“备注”栏外,两表各栏均须按要求填写产品名称和数据。如果某栏数据为零,则应在该栏填列阿拉伯数字“O”。
  
  4、消费税月报表采用A4纸横向制作,消费税季报表采用A3纸横向制作。两表样表(附件1、附件2)由市局统一设计,并通过NOTES下发各单位使用。
  
  5、各期月报表、季报表在采用电子上报方式报送后,各报送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打印纸制资料,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归档备查。
  
  四、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报送方式和报送内容调整后,市局将不再统一印制发放原消费税月报表和季报表。相关企业如何填报及使用何种报表填报,由各单位依据市局规定自行制定办法。
  
  五、市局已将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系统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单位要一如既往地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如出现信息报送失实或其他错误,市局将依据企业相关资料、报送机关上报和归档资料,按岗位责任制考核规定予以追究。
  
  附件:1、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月报表(略)
  
  2、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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