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九)师范类毕业生根据师资需要,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教育系统择优安排就业。对于长线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到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其师范教育培养费。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管理人事档案、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手续。
  
  (二)鼓励毕业生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继续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各区(市)要选派5至10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选派的毕业生通过市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农村工作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存放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通过面试后,可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生源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派出所。各区(市)要为毕业生到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积极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
  
  (三)鼓励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的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市工商管理部门给予免除创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费减半收取。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免收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所有费用2年。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办理就业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对积极参加我国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
  
  (一)为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毕业生公开择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持需求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增人计划卡)接收毕业生并办理鉴证手续。未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
  
  (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行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以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推荐信的原始件为根据,凡持复印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手续。院校和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推荐材料,如发现虚假材料,任何单位都不能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材料须由学校转递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至市教育局就业办。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对没有档案以及没有毕业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及各地驻青单位)向学校发出的毕业生接收函,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控办鉴证、验印,否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管理工作。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任何单位不得再行接收。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毕业生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应及时为见习期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组织好本区(市)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公平、公开竞争创造条件。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将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能够发挥自身才能的经济建设第一线去建功立业。
  
  六、切实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十五”规划的重要人才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的重要性。各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遇到的困难。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密切配合,在毕业生集中报到、落户之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毕业生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