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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人民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4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1994-09-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2修订)[失效]

[接上页]

  (五)防伪材料管理制度。印制防伪商标标识的材料必须严格控制,按实际使用数量分发,并建立分发使用台帐。
  
  商标标识印制档案和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责令销毁印刷模具,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可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八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九条 没有营业执照承接印制商标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印制模具共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商标标识是指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装潢、说明书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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