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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正常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预算。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费用,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由本级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未能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可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预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及其他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问题解决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昆明市审计局备案,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百分之百预决算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审计局每年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的人员,必须依法审计,遵守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决(结)算报告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预、决(结)算审计资料,承担审计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计。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在审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