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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5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0]1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集体、个体所有的船舶出海营运的,须持有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在内河营运的,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船民证》。”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
  
  四、将第十五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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