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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5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1998-01-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6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2修订)

[接上页]

  (三)其他保安服务成绩显著应予以表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未经批准,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保安人员的。
  
  未经批准,招聘保安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擅自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撤销保安服务公司:
  
  (一)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参加客户经济纠纷以及为客户催款讨债的;
  
  (二)经营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项目的;
  
  (三)雇用非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
  
  (四)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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