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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者的情况下,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买受人; (七)市土地交易中心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地块设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地块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回。 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土地交易中心、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或现金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买受人按期付清地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有关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市土地交易中心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买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或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中标人或买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泄露标底、保留价和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