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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深化蚕种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
  
  各地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和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农业厅作为蚕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管理,合同订购,总量控制,按需生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产销秩序。省外调入蚕种必须向省蚕种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检验检疫,确保蚕种质量,使蚕种流通有序进行。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工作,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报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持资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省农业厅每年初要向社会公布具有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资格,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蚕种只能在具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之间进行流通,坚决制止和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行为。
  
  加强蚕种检验、检疫和管理工作。省农业厅要组织蚕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蚕种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实行蚕种质量全程控制。各蚕种场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蚕种质量标准。省蚕种管理部门的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省内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及监督,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定期发布蚕种质量公告。为了防止蚕种疫病流行,省外调入蚕种,必须向省蚕种管理部门申报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使用。
  
  六、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公司加农户为基础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加强公司与农户的联结是搞好贸工农一体化的基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行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要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农民乐于接受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形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各地在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可采取与农民签订合同、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技术服务、向桑蚕生产环节投入技术和资金、扶持种桑养蚕、向蚕农二次返利、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
  
  各地供销社、蚕桑技术指导和蚕桑生产服务部门要发挥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组织农民大力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搞好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七、加强质量监督,保护蚕茧资源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都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鲜茧收购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指导和监督各蚕茧收购单位落实保证收购质量的各项措施,加强我省蚕茧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蚕茧收烘的质量技术培训和检验员证发放工作,保证茧站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蚕茧收购单位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在鲜茧收购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对蚕茧收购工作进行质量执法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维护蚕茧流通秩序,保护蚕茧资源。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省质监局要尽快制定我省干茧交易公证检验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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