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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对州直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确保企业改制实行“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口径、统一审批),加快企业改制攻坚步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同时撤销州直企业改制协调小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玉军(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甘藏春(州党委常委、自治州副州长)
  
  万水(州政府党组成员、州长助理)
  
  成员:施洪清(州党委副秘书长)
  
  范存昌(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霞(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
  
  王步江(州体改委主任)
  
  莫合甫尔(州财政局局长)
  
  朱玛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赛尔江(州土地管理局局长)
  
  贺焱清(州工商局副局长)
  
  吕汉侠(州国税局局长)
  
  王景峰(州地税局局长)
  
  涂光煜(州法院副院长)
  
  斯拉木别克(州工会主席)
  
  王军(州国资局局长)
  
  马彦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曹刚(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
  
  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下设改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体改委。办公室人员以体改委为主,从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审计局、土地管理局、工会、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万水同志兼任,王步江、王荣新同志任副主任。
  
  二、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职责
  
  1、制定年度改制规划,代表州人民政府审批州直企业改制方案,会同主管局提出企业改制或重组的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企业改制工作,协调处理各县市企业改制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并确定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3、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资产处置变现工作,包括价格评估、确认、拍卖成交等事项。
  
  4、制定或审定清理债权债务目标任务、清欠办法,并协助企业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5、负责改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重组)方案并督促组织实施。
  
  6、负责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组建股份公司及上市工作。
  
  7、定期向领导小组或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汇报改制工作和重大情况。
  
  8、做好改制总结、评比、验收工作,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二)工作程序
  
  1、方案报送程序。各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先报送企业主管局初审,由主管局认可并盖章后再报改制办。改制办在收到企业主管局上报的改制方案后,一般情况下,应在5天时间内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批意见,上报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2、资产处置程序。在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上,由企业提出处置目录,按不同性质资产的处置办法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国资局确认资产变现底价,由改制办委托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特殊情况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协议成交。拍卖或协议成交后,将变现资产统一交州人民政府企业改制调剂资金专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由改制办提出调剂使用建议,经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
  
  3、清理债权债务程序。由改制企业提出清理债权债务目录清单,企业和改制办提出清欠办法、偿还分配比例,由企业主管局组织清欠工作(破产企业除外),人员以企业为主,法院和改制办参与。
  
  4、招商引资、资产重组程序。企业和企业主管局提出并制定招商引资和资产重组方案,提交改制办初审,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还应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审批,以最大限度地安排原企业职工就业。
  
  (三)工作要求
  
  1、凡州直的各类企业改制,都必须报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审批。
  
  2、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各项政策,协调一致地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
  
  3、企业改制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职工为本,尽力安置好职工,要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安排职工就业。要积极搞好下岗职工培训工作,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4、改制办对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严格把关,既合理合法,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5、改制办要制定近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6、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走弯路。
  
  7、奖罚分明。对改制办工作成绩突出者年终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误,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其个人责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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