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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市国土、规划部门要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征地、规划等事项依法提供服务。 (十一)市公安局要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和扶持,颁发相关的许可证,并配合做好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使危险废物处于受控状态,达到危险废物不流失,不扩散,不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对危险废物排放量大和集中的地方,要依据国家《固废法》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收集中转站,负责区内危险废物收运工作,并按规定分类后,严密封装,送到《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五、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运作程序 (一)市政府环保产业发展办公室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凡涉及与项目有关事项,要明确专人密切配合,切实为这个项目的产业化提供良好服务。 (二)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实行挂牌保护,为项目建设和运营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建立不定期会议制度及联系制度,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项目协调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会议非军事化决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市政府环保产业发展办公室采取“通知单”和“催办单”的形式限期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