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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财社[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1-16
【实施时间】 2002-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今年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市县,2002年第一季度必须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水平,规范上缴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的比重。从2002年起,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每年降低两个百分点。到2005年,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达到40%左右;专科医院原则上达到45%左右;中医医院原则上达到50%左右。对超过规定比重的药品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与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三、稳步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试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2002年省里将选择1-2所医院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四、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针对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省物价、财政、卫生等部门将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方案。力争到2005年基本实现医疗服务项目按医疗成本收费。
  
  五、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期,财政补助总额不减少,重点保证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等,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适当补助,对中医和专科医院适当照顾。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财政补助逐步转为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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