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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收入退库的管理,规范退库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国家预算收入必须全额征缴入库,涉及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退库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征收机关审查批准。 省级预算固定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市(州)、县(市)预算固定收入退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按预算级次办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国库库款和省、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共享收入的退库,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级国库库款和市(州)、县(市)国库库款中退付。 省、市(州)、县(市)固定收入的退库,分别从同级国库库款中退付。 第五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库,应当填报由省财政厅制发的《吉林省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库审查后按预算级次办理库款的退付。 第七条 对单位的退库,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办理,不退付现金。 对个人用现金缴纳预算收入的退库,可以退付现金,由财政、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 第八条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二、预算收入退库范围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以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一)现行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收后退付的税款; (二)企业按规定预缴税收收入,经年终汇算清缴或结算对超缴部分需要办理的退库; (三)由于调整税率,需要退还多缴预算收入办理的退库; (四)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五)由于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的预算收入; (六)各种税款的代扣代征手续费、征管费、业务费的退库; (七)其他按规定应予退库的项目。 第十条 凡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范围的预算收入退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退库审批手续,各级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三、退库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固定税收收入的退库。办理年终汇算清缴的超缴部分、由于技术性差错而错缴多缴部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等一般性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当地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付。 省与市(州)、县(市)税收共享收入的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同级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当地国库按预算级次办理退付。 市(州)、县(市)固定税收收入退库。申请退税的单位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预算收入退付审批表》,由同级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检查记录、原始缴款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会计资料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处(科)室根据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后,加盖“预算收入退付专用章”,送国库办理退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