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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 公室组织实施稽查,对重大项目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证措施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农转非、“四通一平 ”及现场协调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市国土部门统一平衡解决,涉及国家、省在无锡市建设的重大项目由国家或省统一平衡解决。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用地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解决,市经济综合 部门应优先将重大项目推荐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 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条 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保证重大项目的建设 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责任 ,确保供应。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市明确公布的收费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市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由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本市收取的有关规费原则上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本市权限内重大项目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 委员会牵头会办,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工作部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按省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如项目顺利 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如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和重大预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 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尽快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预备项目的推进、责任书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工作网络 体系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奖金从市政府核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市重大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 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 、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 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