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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乌市新润发物业、电信物业、雅园服务公司、金和物业、家友物业、新疆广厦物业、国瑞物业:

  
  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秩序。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对提出申请的七个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内(地下)停车场进行审核,现将乌市新润发物业朗润苑、雅园服务公司北京路小区、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家友物业明慧园、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区地下停车场、电信物业西虹路高层车库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临时停放的车辆3元/小时·车;
  
  2、临时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3.5元/小时·车;
  
  3、固定停放的车辆20元/天·车;
  
  4、固定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22元/天·车;
  
  5、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200元/月·车;
  
  6、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采暖期)250元/月·车;
  
  以上批复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届时我局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做以下几项规定:
  
  一、各公司收文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小区室内停车场的基础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二、各小区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费用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
  
  三、我局过去批复的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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