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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仍未改正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取消其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职责不清,手续不明,账、物、款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有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
  
  (四)有虚开、涂改、票物不符等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行为的;
  
  (五)有损毁、丢失等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发票行为的;
  
  (六)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保存、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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