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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液化气行业状况,我们制定了《南京市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便民站设立的审批仍按《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额度有关规定进行。
  

  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居民使用液化气,规范我市液化气供应站的设立,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要求及液化气行业现状,制定液化气便民供应站(以下简称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储量1立方米以下(含1立方米)的便民供应站,储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供应站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三条 南京市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便民供应站或原有液化气供应站的扩建、改建为便民供应站必须符合本条件。
  
  第四条 建筑条件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房或违章建筑内不得设立便民供应站;
  
  (二)房屋应为平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有独立开票间或值班室;
  
  (四)瓶库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
  
  (五)瓶库内不得有下水道或暗沟;
  
  (六)瓶库门窗应为耐火材质,并朝外开;
  
  (七)瓶库墙脚必须设置不小于800平方厘米的对流通风口,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或设置相应的防爆型强制通风装置;
  
  (八)瓶库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九)瓶库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固定敷设,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为相应等级的防爆型;
  
  第五条 间距条件
  
  (一)1公里范围内无其它液化气供应站;
  
  (二)30米范围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部、电气焊加工点、饭店、小吃店、居民厨房等);
  
  (三)20米范围内不得有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学校、桥梁、体育馆、医院、影剧院、百货大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隧道等),10米范围内不得有民用建筑;
  
  (四) 距主要道路不小于10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第六条 消防安全条件
  
  (一)应配置8公斤手提式干粉或卤代烷型灭火器,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设置1个,但不应少于2个;
  
  (二)应有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 经营者条件
  
  (一)本市公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男性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五十周岁以下;
  
  (三)须经过液化气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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