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住宅小区红线以外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其建设费用,在国家和本市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上款规定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配置,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