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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接上页]

  (四)落实督查阶段(9月初至10月底)
  
  省级部门审改方案实施的督查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体改办、法制办参与。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取消、转移或下放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是否增强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心组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审改办要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地点办公,体改、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审改,“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门人员承担日常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
  
  (二)注意搞好工作衔接。一是省级各部门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审改工作相衔接。二是各部门要与省级机构改革“回头看”中进一步理顺部门交叉职能工作相衔接,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需经法定程序设定,但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
  
  (三)加强审改督工作。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干部,要把审改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督促本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监察厅要牵头抓好审改专项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审改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违反《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擅自恢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改暗不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责令其纠正;对工作不认真,草率走过场的,责成其认真整改。省政府举报中心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等现象的投诉、举报。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审改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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