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县(市、区)级以上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捐赠。 (二)对县(市、区)级以上的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管所、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捐赠。 (三)对县(市、区)以上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县(市、区)以上的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大型公益性的文化活动的捐赠。 捐赠经费(含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文化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文计〔1998〕第38号)执行。 六、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继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