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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5
【实施时间】 2002-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县(市、区)级以上的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捐赠。
  
  (二)对县(市、区)级以上的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文管所、科技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捐赠。
  
  (三)对县(市、区)以上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县(市、区)以上的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大型公益性的文化活动的捐赠。
  
  捐赠经费(含物资)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文化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文计〔1998〕第38号)执行。
  
  六、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资金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继续深化内部改革,转换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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