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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各专项奖评审机构根据产品检验、用户评价和现场检查结果及申报材料,组织实施评审打分,汇总报送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评审工作报告及预选名单进行复审,登报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八)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拟授奖企业进行最后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获奖企业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可在广告宣传、获奖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自治区质量奖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获奖有效期内,企业兼并、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要主动接受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监管,并以半年为期限向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如实报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获奖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对以虚假数据、资料获得质量奖的,一经查实,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标志使用权,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获奖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标志使用权。 (一)不能维持获奖基本条件; (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 (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证书(奖牌)、标志,由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