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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4-30
【实施时间】 2009-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被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以实际被征地土地承包的农户计算,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居民。
  
  (二)被征地农民是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办理,实行“即征即保”办法。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即坚持生存和发展相适应;
  
  (二)保障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三)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步;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状况实施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阶段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而定;
  
  (五)玉州、福绵两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待遇、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实施范围
  
  从土地被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之日起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时间
  
  1、符合养老保障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经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编核上报,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我市市辖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年)
  
  缴费
  
  总额
  
  (元)
  
  其中
  
  保障待遇
  
  标准
  
  (元/月)
  
  集体个人
  
  70%(元)
  
  政府补助
  
  30%(元)
  
  男性60周岁以上
  
  女性55周岁以上
  
  10
  
  28000
  
  19600
  
  8400
  
  250
  
  男性16-59周岁
  
  女性16-54周岁
  
  12.5
  
  35000
  
  24500
  
  10500
  
  300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后,未到领取养老保障金待遇年龄前死亡或领取年度不足10年的,其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6、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在获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还给投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并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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