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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接上页]

  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因适用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不够,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在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人民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如果在两次延期审理的法定办案期限内,仍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先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只就查清的事实起诉,未查清的事实则另案处理。
  
  问: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撤回起诉,以什么理由撤回起诉?
  
  答: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若要撤回起诉,只能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要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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