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1)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