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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原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比例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和行为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在省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购买人。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换购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元。 (五)补贴申报购买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款折(银行卡)。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银行卡)的购买人,需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审核和兑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采取“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通知书》,通知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银行卡)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