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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2
【实施时间】 2002-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分配关系,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省现行省市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存在同样问题,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以下同)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省市收入划分,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纳入比例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市既得利益。省级上划市县基数定额返还各市,省级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按排本级支出,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县进行分配,省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省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省市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全省统一,体现政府间财政分配方式的规范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便于税收征管。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参与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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