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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对退出科研系列的原科研机构,摘掉其科研机构的牌子,不享受转制院所的优惠政策,不再作为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十四、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后,政府逐步增加事业费投入。
  
  十五、在股份制改制中科研机构不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发[1998]27号)文件中有关中小企业改制“享受一般不超过买一送一的优惠”政策。
  
  十六、进行股份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其职工住房、学校、医院等可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剥离出来的属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由科研机构代管。
  
  十七、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中先扣除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伤残人员的生活费、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及医疗费。剩余净资产允许按10一30%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置换后的净资产可以按一定比例设置共有股和人才智力引进股。共有股作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股。人才智力引进股在所有权让渡给引进人才前,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股设置。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十八、改制科研机构的净资产剩余部分,可由职工一次性出资购买,享受25%折扣优惠。暂不能一次出资购买的国有资产经批准可做为借入资产使用。由财政厅和借用单位签定归还协议,5年内免收有偿使用费。从第6年开始每年归还50%,两年还清。
  
  十九、科研机构股份制改制时,其在职职工自愿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一次性发放辞职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本人3年的全额发放工资,在国有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二十、地、市属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由地、市组织实施,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
  
  人事厅
  
  编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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