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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0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游览参观点区别不同情况,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提倡更多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逐步实行免费向居民开放,城市公园的免费权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凡收费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堂)和展览馆等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寺院)、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三)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造景观与游乐场(所)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报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管和部门市管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物价局审批。市管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归口市市政园林局、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区、县级市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级市物价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后,应在执行前15日向社会公布;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国庆节等),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较大调整时,要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六、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免费的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原则上免收门票。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费用较大的,需要临时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提前15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临时门票价格。
  
  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不得在门票中搭售商品和茶票、舞票等园中其他收费。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必须报当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如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八、统一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的范围及对象:
  
  (一)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园,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实行价格优惠。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含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三)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益性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非保护性开放文物单位),对身高1.1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荣誉军人凭相关证件实行免收门票优惠;对身高1.4米以下儿童实行半票优惠,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凭相关证件实行半票优惠。
  
  (四)具有公益性、教育性的游览参观点,对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实行优惠票价。
  
  (五)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淡季门票价格可下浮优惠。
  
  (六)优惠门票价格,除已明确规定幅度的外,优惠幅度均由各游览参观点自定。
  
  九、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十、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对游览参观点出售的商品、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做到明码标价。
  
  十一、今后新建的游览参观点,其价格管理权限和门票价格管理形式报市物价局审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州市主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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