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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科学技术贡献的奖励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