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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分,可用于对“三放开”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本地的粮食待销售后给予一定的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粮食财务挂帐的开支。除以上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四、粮食风险基金对企业的拨付
  
  (一)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7日之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季度拨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同月15日之前向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具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应依据主管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及时对粮食购销企业拨款。
  
  粮食主管部门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领款申请,主管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事项的审核工作,并开出拨款通知书,如不能拨款,必须答复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企业,并将回执送到主管的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主管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说明原因。
  
  (二)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农发行云南省分行。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有关报表并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会签盖章后,于次年2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省财政厅收到各地年报后,及时审核批复。并抄送省粮食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省计委、省审计厅。
  
  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
  
  (一)各级计划、审计、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监督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二)根据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省财政不定期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抽查部分地、州、市,检查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肃查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1.按包干政策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按季考核地方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省财政将从下一季度起扣拨省财政对该地(州、市)当年的税收返还还款或调度资金。
  
  2.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对违反规定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除如数追回外,省财政将按违纪款的2倍扣拨省财政对该地(州、市)当年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
  
  3.如果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地、州、市财政必须在6个月内筹措资金予以弥补,否则,省财政将扣拨当年对该地(州、市)的税收返还款或调度资金,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4.如因农业发展银行汇拨款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对不按时报送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及年报的地区,省财政将以予通报批评。
  
  七、以上办法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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