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75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