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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省与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结合我省各地(州、市)的财力状况,本着既有利于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能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原则,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和地(州、市)按比例分享。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销,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各地既得利益,不影响各地财政的平稳运行。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以2001年各地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
  
  除铁道运输、国家财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办法
  
  1.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两烟”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30%,地(州、市)分享2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4%,地(州、市)分享16%。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政策变化再行考虑。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收入。
  
  3.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部分金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划归省级收入。
  
  4.省属“两烟”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收入。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其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各地;如果大于各地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地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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