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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1-1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接上页]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水闸,包括节制闸、船闸、泵闸、涵闸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自建水闸,是指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水闸。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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