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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0
【实施时间】 2002-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开展年检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一批不必要的年检
  
  年检的设立,应确有必要,并具有法律规范为依据。凡无依据的年检均应取消;由市政府各委、办、局自行设定的年检原则上予以取消;虽有一定的依据,但可以用日常监管等措施替代的以及无实际效果的年检也应取消。
  
  今后本市新设立年检,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规范年检内容和时间
  
  对确须保留的年检事项,市政府各委、办、局要按照简化、有效和方便企业的要求,规范内容和表式。凡重复的材料、重复的表式,应予删减、合并或者取消。
  
  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合理确定年检期限,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年检时所需要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等材料,有关部门应在相应的年检时间上搞好衔接,以切实方便企业。
  
  三、改进年检方式
  
  对属于同一个部门内的年检事项,应当逐步实行“一口受理、内部会审”的办法,即“一个窗口、简化表式、统一收费、内部流转、并联会审、限时完成”。由申请人根据年检部门的要求,将年检报告书、证照及其他必需的年检材料递交给一个指定的受理窗口。依法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在一个窗口统一收取。年检部门在年检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依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的要求,加快内部流转,尽快核发通过年检的证、照。
  
  有条件的部门可先在2002年开展的年检工作中,试行上述办法,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年检的受理范围、程序、表式、收费、时限等。实施细则要报市审改办备案。在实施年检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并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年检收费管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年检收费的管理。年检收费事项应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文件作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在收费处公示,接受企业监督;所收取的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
  
  凡无依据的年检收费、各种附加收费,应一律取消。年检事项较多的单位应尽可能减少收费。不得以其它形式变相增加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试行“联合年检”和探索“网上年检”
  
  随着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正结合全市信息化进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推进年检制度的改革。浦东新区将对部分年检事项推行“联合年检”的试点,市工商局将进一步扩大“网上年检”的试点范围。对浦东新区和市工商局的试点工作,请各有关部门继续予以支持,以利积累经验,在全市推广。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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