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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制定全区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逐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完善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二十、拟定《义务教育投入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基础教育的地方法规,建立推进素质教育的地方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组织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活动。开展对基础教育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素质教育水平进行督导评估。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 20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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