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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和市建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市建委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为切实做好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区、县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市和区、县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三、认真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2002年至2004年继续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政府应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等七个山区区、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已建公路、房屋、矿山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避免人员伤亡。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城市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提高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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