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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重[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09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铁路货运过磅服务价格的通知[失效]

长沙、怀化铁路总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铁路货运过磅服务是防止货物运输超载、减少货运收入漏失以及为货物买卖双方提供计重依据的重要环节。为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减轻货主负担,经研究,现就规范铁路货运过磅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运过磅服务分为两类,属货主自愿要求铁路提供过磅服务,为货物买卖双方提供计重依据的可收取过磅服务费,但禁止强行服务、重复过磅和强制收费;属铁路部门从安全和效益出发,防止货物超载或货运收入漏失自行进行的检查或抽查过磅,对未超载货物的一律不得收费。收取过磅服务费必须按规定向货主(或委托方)提供过磅货物的名称、车号、毛重、净重、通行时间等依据。
  
  二、降低铁路货运过磅服务价格。即不分货物品类,汽车地磅每吨由不超过4元降低至1元,轨道衡每吨由不超过1元降低至0.8元;同时,允许过磅服务经营者根据货物价值的高低、年过磅量等情况自行向下浮动。
  
  三、设立铁路货运过磅服务设施,应由经营者持铁路总公司有关批件及安装验收报告,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凭省物价局核准收费的函件到当地市州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服务价格登记证领购、使用税务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提供过磅服务和收费。
  
  四、各铁路总公司和市、州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过磅服务收费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强行服务、重复过磅、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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