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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一[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2001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二、汇算清缴时间企事业单位应在2002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在2002年5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清算汇总表及汇总数据软盘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所得税体制改革工作的落实。今年又是本市实行统一申报表改革的第一年,工作难度相应增大。各级财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有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要提出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四、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今年要把汇算清缴的工作重点落实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上来。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需要经过财税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完成,不能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要结合贯彻新征管法,严格执法程序,依法纳税,既不漏征,也不虚征。
  
  五、2002年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申报,按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填报。
  
  附件: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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