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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3]3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调整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 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确保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待遇,方便就医,统一政策,加强管理,现根据实际,对市本级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一)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1999]52号)规定参加本市企业离休医疗费统筹的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孀,下同);
  
  (二)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和转体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1]34号)规定参加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和转体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配偶(含遗孀,下同);
  
  (三)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且尚未就业。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统筹的筹资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统筹的筹资标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统筹经费的开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一年确定一次。
  
  (二)关于用药范围
  
  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就医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三)关于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就医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四)关于就医管理办法
  
  离休干部配偶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定点就医,一年一定,一般不作调整,选择时分别确定一家街道卫生医疗机构(或社区医疗机构)、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可以在专科医疗机构就医。
  
  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门(急)诊、住院就医、院外检查治疗、设立家庭病床及转外地治疗的管理办法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离休干部配偶居住在外地的,可申请异地定点就医,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就医凭证
  
  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就医凭证由《宁波市医疗统筹证》、《宁波市医疗统筹卡》及《宁波市医疗统筹病历》组成,统称为《宁波市医疗统筹证历本》。就医凭证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六)关于费用结算
  
  离休干部配偶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实结算;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结算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经费后的次月起,享受人员就医时发生的除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自付以外的医疗费,个人承担20%,统筹经费支付80%。新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在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零星报销。
  
  离休干部配偶和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个人自费、自付的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其它
  
  (一)参加医疗统筹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享受人员就医行为的管理,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法律责任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配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就医管理办法、凭证管理办法等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本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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