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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知识产权局、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

  
  为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保证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有技术水平和资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属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其拟研究开发的技术和所使用的技术(包括自行开发技术和引进技术)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以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属于政府出资的上述项目及已列入省重大科技发展、新产品开发和省“十五”计划建设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如果不掌握该项目的知识产权状态,必须通过检索对知识产权状态进行确认。
  
  主持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进行检索工作,并把检索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类项目在研究、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技术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承担单位应及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报项目主持部门备案。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不宜申请专利的,应作为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予以保护。
  
  对项目所产生的新产品,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对项目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流程、试验数据、图纸、技术诀窍、设计方案等,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三、重大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在所承担的任务尚未结束之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辞职或出国定居;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密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调离、辞职或出国定居。
  
  四、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与有关人员签订合同,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参加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项目的资料、文件和商业秘密。
  
  六、在出口高新技术或含有高新技术的产品时,出口单位应对进口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技术状况进行核查和检索,并按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七、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对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和商标注册、续展等进行补助,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项开支。
  
  八、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一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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