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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通知

[接上页]

  (四)搞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科学确定规模和发展目标,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根据农民进城后的农村发展状况,做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村镇规划要注意同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保护环境。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小城镇和集镇村庄的规划须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坚持依法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一)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项目、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和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建立合法的规划决策体制和管理体制。市、县域城乡规划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开发区和开发小区,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规划管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建立城乡规划变更的认定制度、备案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今后各地拟对经过批准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或进行重新修编时,应向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作出是否变更或修编的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修改规划。
  
  (三)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竣工验收和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加强对已建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的管理,变更已建房屋的使用性质必须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年度规划检查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注意及时将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以及重要规划方案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方案、项目报建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都应定期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决策应举行听证会,形成公众对重大规划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综合执法制度和强制拆除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管理中的越权审批和不按规划审批的行为,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违法审批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城乡规划设计管理,规范规划设计行为。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规划、越级规划和以咨询、科研、教学或以城市设计等形式变相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加快推行规划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健康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逐步实行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制度。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要把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好城乡规划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对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者监管不力、影响和干扰城乡规划正常实施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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