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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08
【实施时间】 2002-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我市收缴200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将从2002年1月份开始。为做好我市200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
  
  市属各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四条“市,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第八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人数的单位,按比例不足的残疾人人数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2001年度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保障金缴纳办法
  
  1、征收200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1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
  
  2、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
  
  (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0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42元,月平均工资686.83元)。
  
  三、保障金缴纳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要认真按保障金缴纳办法和计算公式计算本单位应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2、200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从2002年1月5日起开始,请各单位在收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应缴款项交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保障金专用帐户,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如数上缴市财政局专项管理。
  
  3、劳动部门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列入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内容,并严格把关,认真协助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交纳保障金的单位,不予发放劳动监察合格证。
  
  4、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每天按应缴纳金额的5‰加收滞纳金,劳动部门还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以上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请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地址:东葛路25—1号
  
  联系电话:586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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