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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开发教育关联产业,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继续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产业和减免税部分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捐集资等社会力量办学 1.农村学校改造危房确需集资的,应根据“自愿、量力、受益”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乡(镇)进行农村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乡(镇)政府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农村村小确需改造危房的,可按规定程序和限额,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2.积极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单位、企业和个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科研基金的各种捐赠,经审核确认,允许在税前列支。对捐资助学的企业和个人,由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者个人其子女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企事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并逐年增长。准备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在移交前必须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运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办学,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减征或免征有关税费。 (五)教育扶贫和融资 1.继续开展对口扶贫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支援贫困、远边地区、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继续搞好“双百工程”。 2.继续开展教育融资活动。积极推行学生助学业贷款、教育贷款、教育储蓄及教育保险等工作。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 (一)要按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办度。要按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县级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权。乡(镇)教育经费预算由乡(镇)按区县(自治县、市)统一标准统筹,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1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统一上收到区县(自治县、市),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并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建立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工资统发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学校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纳入基建支出预算,并按基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配套比例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四)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要全额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目前,重点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其他多渠道征收的有关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财政部门后,及时安排下达。 (六)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并定期向社会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机关,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或平衡预算。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加大薄弱学校治理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实行专项经费投入与学校发展水平、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挂钩的管理办法,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依法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 三、教育经费的监督 加强执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专项使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强化教育经费投入效益审计,杜绝和制止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教育部门内审机构要定期开展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搞好审计工作。对挤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责任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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