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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杭交发[2009]100号
【颁布时间】 2009-04-30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运管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规范出租汽车到期运力再配置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经杭州市政府批准,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工作。
  
  附件: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规范出租汽车到期运力再配置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再配置是指以单车服务质量考核为依据,核定出租汽车原经营权到期后可以延续使用的经营权期限。
  
  第二条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的规定,开展单车年度考核。具体为:在经营权核定的期限内一年一考,一车一考,当年确定考核结果。经营权核定期满后逐年考核的累计期限为经营权再配置期限。
  
  第三条 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单车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核定单车经营权再配置的期限。
  
  第四条 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以月为单位。
  
  第五条 年度单车考核总分为1200分。
  
  第六条 年度单车考核合格分为840分。840分以上,不满9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8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分在900分以上,不满10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9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分在1000分以上,不满1100分的,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10个月;
  
  年度单车考核分在1100分以上,单车获再配置经营权期限12个月。
  
  第七条 年度单车考核分在840分以下或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分的,年度单车考核为不合格,则取消该出租车当年经营权期限再配置资格。
  
  第八条 年度单车考核结果与年度再配置经营权期限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出租车获得的再配置经营权期限在该车辆的经营权证上登记。
  
  第十条 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事宜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获得再配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与杭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行政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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