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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6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改善特区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的有关政策,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附:厦府(2000)综140号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00]综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改善特区投资软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1年继续执行厦府(2000)综0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继续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有关政策,即: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按规定一律以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性企业(指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能源、建安企业)的所有省立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土地收益金、租赁收益金、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仍然一律按现行已降低50%的收费标准征收;
  
  三、继续停止对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和三资企业“就业调节费”;
  
  四、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对部分困难企业予以减征照顾的批复》(厦府[1998]综062号)所规定的减征条件的企业,继续执行减征照顾;
  
  五、通过申请,继续对亏损、困难企业的义务植树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减免。
  
  六、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出台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或向企业强行摊派钱物、或拒不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收费主管部门明文公布的取消、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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