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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的方针,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镇规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严格审批程序 (一)全省城乡规划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对已编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科学确定城镇规模和职能,完善区域基础设施。要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加快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要对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行政区划进行认真研究,合理调整解决一城多府、城乡交错等不合理现象,扩大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经济腹地和发展空间。要制订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全省各大、中城市要在3年内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所有设市城市和县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要在2年内完成。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因地制宜,认真搞好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选准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和规模,体现当地自然和文化特色。重点镇不仅要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及镇区总体规划,还要编制好街区详细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进度,严格技术审查,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近代和当代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规划范围,妥善加以保护。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凡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拆迁。其他城市也要做好传统文化街区、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经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调整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要加强水源补给保护区、绿色生态屏障和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