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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畜牧办[2002]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2-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下发《上海市肉类企使用验讫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肉类产品的管理,保障市民吃肉安全,我办制订了《上海市肉类企业使用验讫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你们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肉类企业使用验讫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关于肉类企业使用验讫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动物饲养、肉类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及有关动物饲养、加工的标准要求,强化市境公路道口对肉类产品的监督检查,特制定“关于肉类产品验讫专用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上海市肉类产品验讫的“专用标志” 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按格式统一制定。
  
  二、凡向本市超市、大卖场、连锁门店、宾馆等提供肉类产品的企业(独立承担责任),可以向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实行对该企业从动物饲养、肉类产品加工全过程的监控。经审核合格后,在其产品包装上粘贴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监制的肉类产品验讫“专用标志”。
  
  三、肉类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是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冷链设备和运输车辆。并有连锁店、配送点、专供点等销售网点。
  
  2、通过企业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3、企业配有肉类产品卫生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制订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企业向消费者承诺,其肉类产品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如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证实行赔偿。
  
  四、“专用标志”的使用
  
  1、经由兽医部门培训合格的企业质量检查人员,在对肉类产品复验验讫合格后,对外包装进行签贴,并根据肉类产品规格要求进行粘贴,一件一张。
  
  2、每天做好“专用标志”粘贴数量登记台帐,以备检查。每月对“专用标志”签贴数量和产品数量进行统计,并报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
  
  3、所粘贴的各种包装产品须得到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的认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扩大粘贴范围。
  
  4、凡未获得许可的企业,擅自在肉类产品上粘贴“专用标志”的,一经查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伪造、买卖“专用标志”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5、凡因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两次以上的,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将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专用标志”的管理
  
  l、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专用标志”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制作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冒、印制。
  
  2、凡审核同意使用肉类产品“验讫专用标志”的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专用标志”的管理,并由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实施“验讫专用标志”的粘贴。
  
  3、“专用标志”仅限本企业内使用,不得代外单位和非认可的肉类产品粘贴标志,一经发现此类事件,即收回标志,取消资格。
  
  六、本办法由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负责解释,并在部分肉类加工企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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